韦神会被裁掉吗

韦神会被裁掉吗

文/米新磊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国内著名游戏主播“韦神”(原名韦朕,因游戏ID名称为“GodV”而被粉丝称为“韦神”)跳槽被斗鱼公司起诉违约一案的判决结果,湖北高院一审判决韦神向斗鱼公司支付违约金8522万元。

这个金额也刷新了此前由主播“嗨氏”和虎牙公司经纪合同纠纷案创下的4900万判赔记录。虽然本案二审最终是否会维持这一高额判赔结果尚不得而知,但8522万这个数字犹如投入平静湖水中的一块巨石,迅速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和业内的讨论。

为什么本案的判赔额高出常见的艺人合同纠纷案判赔额近十几倍?法院判决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要想窥得答案,可能还得从判决入手,结合行业情况做出判断。

1 韦神与斗鱼的恩怨

韦神加入斗鱼之前是知名的《英雄联盟》职业电竞选手。2016年1月起就开始在斗鱼平台进行直播。

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2017年9月,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斗鱼平台旗下公司)、上海书殷文化传播中心(下称“书殷文化”)及韦朕三方共同签订了《解说合作协议》,约定韦朕于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独家在斗鱼平台进行游戏解说活动。

但合同签订两个月之后,韦朕便跳槽至斗鱼的竞争对手虎牙进行直播。并且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多次发表有损斗鱼名誉的言论。因此,斗鱼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韦朕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最后判决韦朕承担的违约金由重大违约行为的违约金(5080万+3000万)和单项违约金(441.8万)构成。

根据合同约定:协议期间,如果韦朕单方提前解除本次协议,与第三方签订类似解说员合约或在第三方平台直播(露脸不露脸都算、发布解约或入驻第三方平台的宣传),均构成重大违约。

如有重大违约行为,甲方(斗鱼)有权同时要求韦朕承担如下违约责任:1、一次性支付违约金3000万元;2、以乙方(书殷文化)单个月内最高应得收益的36倍作为违约金。

同时,韦朕不得作出伤害甲方、斗鱼平台以及斗鱼平台产品的行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发布不利于甲方以及斗鱼平台的言论。

对于该违约行为,乙方每违反一次,甲方有权要求韦朕按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单月最高收益的2倍支付违约金。

最终,因韦朕在合同有效期内存在提前解除协议,并擅自与他人签约,公然在虎牙平台进行游戏解说直播,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肖像权,参加虎牙公司的商业活动等多种重大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而韦朕因为发表不利于斗鱼平台的言论,不应被重大违约行为吸收评价,还应承担单项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全额支持了3000万的一次性违约金;同时,结合合同履行期限及双方举证情况,将违约金计算倍数从36倍调整至23倍,故此部分违约金为220万(单月最高收益)×23=5080万;关于单项违约金,则按照单月最高收益的2倍计算(220万×2=440万)

因目前还未看到本案的判决书,故尚无法了解斗鱼公司对于韦朕重大违约行为给自身造成的损失是如何举证的,也无法明确法院最终认定的详细理由。但从前述已公开信息可以看出,法院基本上还是遵循合同约定来进行裁判,只不过对于其中部分内容(如违约金计算的倍数)酌定做了调整。

这一点,也和既往的高判赔额的经纪合同案件呈现出了相似之处。

2 高判赔额违约案的三要素

经过我们对既往大量经纪合同纠纷案件的梳理后发现,在艺人/主播与经纪公司/平台的争斗中,法院最后判决违约解约或擅自跳槽的艺人/主播承担较高赔偿额,一般都具备如下三个要素。

1、合同中存在关于高额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详细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113条-114条及相应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故违约金主要是用来弥补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具体金额也应该与所造成的损失相当。

但是,实践中,损失如何计算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很多案件中法官往往用“酌定”两个字代替一切关于赔偿金额计算方式的说明。因此,为了防止发生纠纷后,把自由裁量权交给法官。很多平台或者经纪公司,会在经纪合同中对于各种违约行为所需要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计算的方式进行详细的约定,以便于在纠纷发生时给裁判者以参考。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已履行合同年限总收入的一定倍数,或者其中已履行合同年限中最高年收入的一定倍数。

因此,合同约定是法院在判定违约金数额时最基本的依据。法院通常会直接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或者参考合同约定数额进行酌定。韦神和斗鱼案其实便是这一要素的直接体现。

2、原告提出关键证据支撑其高额违约金或判赔额的主张

在很多高判赔额的案件中,主张损失的一方都提交了关键证据对高额违约金或判赔额进行举证。从司法实践中看,获得法院认可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经对方签字确认的费用支出单、相关直播平台的现金流水等。

比如在“辛蕾(艺名:辛芷蕾)与广州天姬演艺经纪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中,天姬公司提交了由辛蕾签字确认的相关单据,显示自2007年10月至2009年1月共十六个月发生费用620,152.68元。法院据此计算出天姬公司平均每月对辛蕾发生费用38,759.54元。因辛蕾已履约93个月,故法院据此酌定天姬公司为辛蕾支出的总金额为3,604,637.22元。在此基础上,法院最终将违约金及损害赔偿酌情确定为4,686,028.39元。本案也是目前可以查询到的,国内法院系统判决的传统艺人经纪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最高判赔额。

3、高判赔的关键在于预期利益损失的实现

对于平台或者经纪公司而言,之所以前期投入巨大人力物力财力培养艺人或主播的目的,就是为了在艺人或主播成名之后,在合同期限内获得增值的收益。因此,当艺人解约或主播跳槽且无可挽回之后,如何能够获得预期利益损失(即合同继续履行情况下公司的可期待利益),就显得非常关键。而大部分高判赔额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都结合公司的举证及合同的约定,对于预期利益损失加以考量。

比如在前文中提到的“嗨氏(原名:江海涛)与虎牙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在论述4900万高判赔的理由时,就对预期利益损失做了专门的论述:

“江海涛违约到斗鱼平台进行直播,不仅使得虎牙公司失去了合作期间的可得预期收益,为培养江海涛的高额成本也全部为竞争对手作了嫁衣,且培养江海涛已挤占了虎牙公司平台其他优秀主播的发展空间和机会。更严重的是,江海涛单方违约到其他平台直播,直接导致虎牙公司平台的百万用户转移,上述违约金的约定,根据江海涛根本违约会造成的基础用户、活跃用户以及用户注意力的流失情况综合考虑,约定合理,符合互联网企业的特点及实际情况。除上述损失外,江海涛的违约行为,还会造成虎牙公司的预期分成收益无法实现,推广、技术支持化为乌有。”

高判赔额是否能肃清行业乱象?

从2016年的“直播元年”以来,直播行业迎来了高速发展。到2019年,直播类企业注册量已达5684家。因为疫情的原因,社会也进入全民直播的时代。

游戏直播行业,更因为其利益集中之地,引发了激烈竞争。近年来,不断有人气主播因为违约跳槽导致被判高额赔偿的案件出现,究其原因,就在于平台之间对于稀缺资源的抢夺。

司法系统不可避免的介入到了这个过程中。正如嗨氏与虎牙一案中法院所言:

“国内直播平台竞争激烈,诱使竞争平台的主播在合同期内违约,争夺流量与用户,为广大游戏参与者树立了不良榜样,与社会主义诚信价值观相背离,结合主播的收入情况,原告的投入及损失情况,非相对较高的违约金不足以制止违约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韦神和斗鱼一案二审将走入最高人民法院,这也将是直播行业的经纪合同纠纷案第一次进入中国最高司法机关。最高判赔额的记录是否能够经历住考验,本案是否会成为未来的标杆性案件进而对于整个行业发挥指导作用,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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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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